周女士咨询: 我与老公2001年结婚,2003年儿子出生。2009年丈夫经医院检查患了癌症,他在病中立下遗嘱,内容大致为:为了我和孩子今后生活有保障,他同意把他名下婚前的个人房产留给我,但前提条件是我不能改嫁,否则房产就归他弟弟所有,孩子也由他弟弟抚养,我不能带走孩子。老公立遗嘱的时候,我没多想就同意并签了字。老公于春节前去世了,现在我想知道,如果自己再婚,真的会失去房屋的继承权和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观点: 周女士不会失去房屋的继承权和孩子的抚养权。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周女士的老公在遗嘱中附了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违法条件,是无效条款,也就是所附条件不存在,周女士仍可依遗嘱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周女士改嫁后仍是孩子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当然对孩子有抚养权。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不能随人的意志而改变,更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抚养孩子对父母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如果周女士有抚养能力就不能放弃对孩子的抚养。 律师提醒: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但个别人由于长久以来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人守寡,不要改嫁,意图通过限制女人婚姻自由的方式,保证孩子不随母亲改嫁,并保住财产不被妻子带走。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是错误的,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被剥夺。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信箱:wdali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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