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控烟不力最高罚款三万 |
| 青岛拟立法控烟,相关条例进入人大审议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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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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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珍梅 李晓闻 24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卫生局局长曹勇作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医院等八大类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在禁烟场所设置吸烟室,单位控烟不力,最高罚款达3万。 八类场所拟禁烟 今年2月底,青岛市法制办发布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通过讨论,形成了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在八大类场所禁止吸烟。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室内;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此外还有邮政、通信、金融等行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宾馆、饭店、酒吧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控烟不力,最高罚款3万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违反这个条例,将由负责该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卫生监督局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的罚款。 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条例(草案)》提出,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在一些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很常见。 实习生 姚雷鸣 摄 全国每年过百万人因吸烟相关疾病致死 “我国吸烟者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目前成年吸烟人数超过3亿,男性吸烟率达52.9%,居世界前列。”24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卫生局局长曹勇说,当前青少年吸烟状况不容乐观,现有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青少年吸烟率达11.5%。 《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显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吸烟现象严重,全国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暴露率达72.4%。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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