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张红娟) 25日,记者从淄川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中获悉,淄川区调整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受益的5类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据了解,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5%;其中,一级因战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每年达到38945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840元;带病回乡、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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