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6日讯(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王林林) 村民雨后到本村小学墙外自己家的地里放水,不想却被学校在建的院墙砸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由施工方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一场大雨过后,家住莒县的杨某和本村的李某共同到村小学附近的自家田地里放水,当杨某从该校一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院墙边的小路经过时,该院墙突然倒塌,将杨某砸倒在地,随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肋骨、骨盆等多处骨折、头皮撕裂伤、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各一处,后因赔偿问题,杨某将学校及负责院墙建设的某建设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 一审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学校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后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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