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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过期身份证投保11年后被拒收保费
  • 2013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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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4月27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王华) 莘县吴某用已过期的身份证投了4份保险,11年后,吴某因身份证不符被拒收保费,想退保也犯了难。在莘县消协的调解下,保险公司给吴某办理了退保手续。
  2001年12月,家住莘县的吴某和家人在一保险公司投了4份长期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吴某称自己的身份证已过期,业务员李某表示没问题。李某在没经过吴某签字的情况下,用吴某的身份证原件办理好了合同。11年后,该保险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上门催缴保费时,发现吴某的身份证与订合同时的身份证不符。
  业务员以原证件失效,新证件与原证件不符为由拒收保费。吴某随即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额保费14170元和利息。保险公司称,必须出具公安部门户籍证明,方可办理退保,并且退还的保费大大低于上交的保费和预期可获的利益。无奈之下,吴某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莘县消协工作人员介绍,经查,公司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为吴某办理了4份保险是事实。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消费纠纷,纠纷的焦点在于过期的身份证件能否签订合同。业务员李某没有将使用过期身份证带来的不良后果告知吴某,保险公司在核审过程中也存在失察行为,导致吴某出现退保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吴某要求公司补偿保费与保单的现金价值之间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吴某在明知身份证过期的情况下,不顾风险仍然投保,致使财产受损,值得消费者反思。
  最终,莘县消协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吴某和保险公司均认识到自身存在责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即在吴某提供有效户籍证明的前提下,公司为吴某办理退保手续,退还保费12513.83元,同时补偿损失1000元,共计13513.83元,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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