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李孟霏 报道 □通讯员 姜桂斌
本报5月1日讯 乳山市的王女士因在商场购买了一台3千元的电视,而获赠了一个电水壶,可没想到水壶刚用就“罢工”。4月29日上午,经乳山市工商局调解,商场最终为王女士更换。 4月28日,王女士在乳山市区某商场花3千多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由于正赶上“买一赠一”家电促销,付款后,王女士获得了商场赠与的一台价值100多元的电热水壶。没想到,水壶刚“上岗”第二天便“罢工”了。一气之下,29日上午王女士拿着水壶来到了商场退货,结果被商场拒绝。无奈,王女士只好投诉至乳山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 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商场了解情况。经调查,双方对于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只是对于赠品是不是享受与正品相同的退换货待遇存在争议。商场认为他们销售的是电视机,电热水壶只是附赠品,属于对消费者的额外福利,赠品一经送出就无需承担责任。对此,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耐心地向商场做了解释,“商家销售赠物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依照要求购物,该合同即告成立,赠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并保证质量。” 经过消协调解后,商场最后依法为王女士退换了电热水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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