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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工作被调岗位致收入减少
用人单位被判多支付劳动待遇3万元
  • 2013年05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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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5日讯(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晓燕 魏培培 王向东) 利比亚战争已结束一年多,因战争原因撤回国内的王某因差额工资等劳动待遇问题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审理中,劳动合同等主要证据因在战争中遗失无法提供。近日,日照东港法院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了该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待遇3万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被告日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建设工程施工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25日,原告日照莒县的王某,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原告担任被告在利比亚一个项目的总工程师,月工资为3000元,出国补助金为每月5334元,年薪共计10万元,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
  2009年4月24日,原告被派至利比亚工作。期间原告实际从事的是测量员工作,相应的工资标准也下降至每年8万元,被告也向原告定期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2011年3月5日,因利比亚发生战争,原告与被告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撤回国内。2011年12月28日,原告王某以要求被告支付差额工资等劳动待遇为由,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差额工资等相关待遇7万余元,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日照东港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在利比亚无故变更其工作岗位,同时单方降低其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其支付相应劳动待遇。但被告认为双方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王某实际从事的也是测量员工作,公司已按其实际工作岗位标准足额向原告发放了劳动报酬。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主张,在利比亚工作期间,王某无法胜任总工程师工作,这是调整岗位的主要原因。
  被告还申请当时利比亚项目部的负责人出庭作证,证实王某到达利比亚后不久,由于无法阅读电子图纸,在被告派人对其进行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总工程师工作后,原告主动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申请辞职,但公司考虑到王某平日工作比较勤恳,出国后十分不易,所以与王某进行了协商,将其调整到测量员岗位,并且重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利比亚战争爆发,导致王某的辞职书以及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遗失在利比亚而无法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日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主张由于战争原因而导致证据遗失,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战争因素可以免除其法定的举证义务。
  当然引起本案争议的利比亚战争因素客观上确实给当事人的举证带来困难,导致本案客观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本着化解矛盾,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东港法院着手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动待遇3万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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