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5日讯(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于慧玲 张晓燕) 一对看起来完全正常的夫妻到民政局要求协议离婚,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经审查,依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不料事后女方罗女士的父母却以罗女士名义将该民政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女为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登记离婚,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近日,东港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行政登记案件。 罗女士经人介绍,与费先生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8年后,罗女士无明显诱因出现多疑症状,怀疑有人监视议论她,因此与邻居发生争执,夫妻产生矛盾。2011年,罗女士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 同年12月8日,罗女士病情好转后出院。2012年1月30日,罗女士与费先生两人协议离婚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声明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办理过程中,两人均未声明罗女士有精神疾病史,罗女士亦未有异常举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经审查后认为双方符合离婚条件,准予登记。 罗女士父母知情后,认为罗女士系精神病患者,无权自行离婚,民政局不应受理罗女士的离婚申请,其发放离婚证违法,遂于2012年2月7日以罗女士名义向日照东港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罗女士的离婚登记。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精神病患者并非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离婚登记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婚姻登记机关非属专业鉴定机构,无法对离婚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民政局对申请人的离婚申请是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双方无异常举动,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应予办理离婚登记。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罗女士的诉讼请求。罗女士父母不服该判决依法上诉,二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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