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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商品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 2013年05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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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5月5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陈玉清) 在超市刚买的三百多元商品竟已全部过期,经冠县消协协商,超市一次性退还消费者所购商品货款及十倍赔偿金。 
  据了解,4月11日下午,黑龙江的杨先生来冠县走亲戚时,在一超市花362元买了12根火腿香肠、两只脆皮烤鸭和4袋茉莉花茶。可他刚走出超市,就发现所购食品全部过了保质期。他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赔偿,但对方只答应为其退货或换货。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投诉到冠县消协。
  冠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仔细查看了杨先生购买的商品保质期,确认已全部过期。超市认为,出售过期食品不是故意所为,且没有给杨先生及其家人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只答应为其退换货,不愿作更多赔偿。 
  冠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即使超市非主观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但是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调解,杨先生和超市达成一致协议,由超市一次性退还杨先生所购食品货款及十倍赔偿金共计3980元,并当面道歉。同时,冠县消协工作人员对超市内商品,特别是食品,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超市内没有其他过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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