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7日讯(记者 张榕博) 5月初,青岛一起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申请生活补贴案引发当事双方争议。由于在1953年曾颁布过相关规定,后来经过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去世职工未成年子女可领企业发放的生活补贴至18周岁。 今年16岁的小田是青岛一名在校学生,他的父亲是青岛某实业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1日因病去世。之前一直靠父亲供养的小田一下失去经济来源,小田要求父亲单位给予他生活困难补助费被拒绝。2012年12月28日,小田的亲属代表小田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中,小田父亲单位认为,职工非因工死亡向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而经过庭审,劳动仲裁员认定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并未失效。该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单位应当向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或职工遗属支付生活困难补助,于是裁定这家实业公司支付田某生活困难补助费至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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