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7日讯(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胡科刚 刘丽艳) 车辆已经卖了,但没有过户,发生事故后,受伤一方起诉要求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赔偿损失,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受伤一方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五莲的李某借了一辆车,无证驾驶车辆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的王某认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也应负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损失70148.46元。 经法院查实,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赵某。2011年,刘某把车卖给了赵某,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刘某赔偿其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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