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5月7日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杨兆峰 李涛) 发生交通事故后,他没有逃跑,而是选择报警,抢救伤者,最终获伤者家属谅解。 2012年12月30日下午,杨某驾驶轿车沿公路行驶,与前方顺行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梁某重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积极抢救梁某,但抢救治疗无效梁某死亡。 杨某赔偿梁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达成赔偿协议书,并获得谅解。办案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委托县司法局对杨某生活经历、平时表现等进行了判前社会调查,认为杨某系初犯、偶犯,肇事后积极抢救受害者并积极赔偿,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符合帮教条件,建议对杨某实行社区矫正。 最终,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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