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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有了“黄马褂”加身 |
首部《旅游法》出台,净化旅游环境指日可待 | |
- 2013年05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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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早在2009年,国务院41号文件提出,要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支柱性产业。如今,旅游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是没有烟囱的“工业”。
□李芳芳
在当今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旅游环境却越来越不如人意,并且多年来,我国却一直没有一部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旅游法。终于在2013年的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个“三十年磨一剑”的法律,顺应了旅游业的发展要求,必将对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
旅游者合法权益 从纸上落到地上 最近,关于旅游炒得最火的莫过于“辽宁夫妇大闹香港”一事,一句“我们也不是完完全全的老百姓,我们是有一定身份的人”,让这对哭诉的夫妇“红了”。 且不说这对夫妇自以为傲的官本位思想,也不提他们是不是给大陆游客丢了人,单纯就事件而言,这便是典型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矛盾。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组团旅途中旅游者更容易处于劣势的地位,比如他们不知道大巴能否准点,不知道有没有强制购物,不知道有没有消费陷阱,也不知道下一站的行程里还有多少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候,组团游就像摸着石头过河,踩到坑里只能算自己倒霉。 刚刚出台的《旅游法》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也是旅游法的最大亮点。旅游法既在总则中设置了旅游者权利的相关原则规定,又单独设立旅游者专章,保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严格履行权、受尊重权、救助保护请求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等,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从纸上落到地上。 对于很多热爱旅游的人来说,《旅游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希望《旅游法》施行之后,有损旅游者的事情会越来越少,对于我们普通游客来说出游可能更放心,出游频率自然也会提高。”一众网友欣慰地表示,“十一”长假将是首次考验,渴望感受更干净的旅游环境。
几个“不得”将净化旅游环境 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找旅行社咨询出游线路时,会听到各种溢美之词,但转到地接旅行社手里后,却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地接导游刚接过我们这个团队的时候,感觉还是不错的,但陆续发现变了味,她们打起了‘导游和司机’也要吃饭的悲情牌,不停地在行程外的景点停靠,要么额外收费,要么必须购物,如此旅游怎么能开心呢?”本来想享受一次金秋九寨美景之旅,却以不愉快收场,这让初次报团旅游的网友“豆豆”伤透了心。 很明显,这种情况可能包含了“零负团费”等欺诈行为。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在这种模式中,游客的基本旅游消费,以及地接社的折旧费、利润、税金、导游服务费等都来自于导游所交的“高人头费”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签单”,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为主,导游人头费为辅,地接社和导游的“回扣”项目自然也会增多。 《旅游法》针对治理强迫购物和强迫消费的思路,采取了标本兼治,在法中对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35条,“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通过诱骗消费者购物的方式经营,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对导游和领队也提出了“三不得”,同时还对其他经营者也提了一个“不得”。 一系列的“不得”,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这一系列的经营行为非法。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从旅行社、导游以至于其他的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这个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景区涨价没那么容易了 景区是公共的景区,公众有权利享受景区低价位惠民服务,这是公共景区的公益责任,虽然年年高层喝令“限价”、“不许涨价”,但很多景区还是“我的景区我涨价”,致使很多游客只好忍痛割钱,到此一游。 今年旅游景区似乎格外流行“涨价风”,谁要是不涨价似乎都赚不来眼球。“五一”前夕,为了让游客享受到优惠,国家发改委在官网上公布了全国1200余家景区的优惠措施。多年来,游客已经练就了“火眼金睛”,这些看似“含金”的优惠怎么也禁不住细看,看似降价实为涨价,有些更是“含水”的“文字游戏”。比如,济源黄河三峡景区因推出“叫妈免费”活动,引来一年轻男子竟然带了五个“妈”去游览,他是买不起五张门票吗?显然不是!这堂生动的“文字游戏”课着实打了景区一个大嘴巴。 “杀鸡取卵”、“阴奉阳违”的花招,彻底遭到了游客们的厌恶,“门票经济”不是一块肥肉,也早就该被抛弃,丢掉“门票经济”这点小芝麻,必定捡来“人气经济”带来的大西瓜。 《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旅游法》的出台将加速旅游景区旅游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需要考虑如何从“观光游览”过渡到“休闲度假”,拉长产业链,通过发展和旅游密切相关的周边服务产业,开发休闲度假、商务会议等多种旅游类型,提供人性化服务,让游客感到“游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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