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李孟霏 报道 □通讯员 纪 真
本报5月8日讯 村委会主任购买村民的梨,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近日,高区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做出判决,判决村委会给付村民梨款4000元。 初村镇北宅库村村民老赵将自家的2600多斤梨卖给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张某,并协商将梨款抵顶他应交纳的果园承包费,张某出具收据,并注明了“果园承包费 转账”字样。 这件事情在2011年村委会换届后却出现了差错。2011年新村委班子上任,张某以“不担任村委会主任”为由拒付老赵梨款,新村委会则以张某买梨的行为未经村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工作记录中未记载为由,坚持张某购买老赵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 无奈,老赵只得将张某与现任村委会主任告上法院。高区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张某购买梨的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村委是否应向老赵支付梨款。张某买梨时是村委会主任,他给老赵的收据存根中注明了“果园承包费 转账”字样,从文义解释看,即梨款通过转账的形式抵顶果园承包费,而果园承包费的收缴主体为村委会,并非上届村委会主任张某个人,张某在收据中签字的行为代表的是北宅库村委会。 据此,高区法院判决认定,购买老赵梨的买受人为北宅库村村委会,村委会应承担给付梨款的义务。至于张某购买梨的行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委会内部管理的制度漏洞,不能作为拒付梨款的理由,于近日一审判决北宅库村委会支付老赵4000元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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