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欣源:4月29日A8版《醉汉轻生致高速封路堵车》,泰安男子酒后与家人吵架,跑到高速路上往下跳时,幸好被家人拽住脚。家人与男子一起去的高速路吗?如果是,说明家人未尽到阻拦责任;如果不是,千钧一发之际就不可能拽住男子。“整个人悬挂在半空中”,从报警到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用了几分钟?惊心动魄的瞬间没体现出来。 编辑者说:从事件过程可以看出,凭一己之力去拦截一个这样的醉汉以尽“阻拦责任”确实很难。这一新闻的价值恐怕不在于表现“惊心动魄”的瞬间,而在于提出问题:你个人酒后闹事,给方方面面造成多种损失,该如何担责、如何赔偿? 刘允辉:5月5日A4版《消防急来灭火 车辆行人抢路》第一段说:“因为该楼正在拆除中,没有消防设施”;第三段却说:“据一位工人介绍,火灾发生在大楼的15楼,当时他们正在14楼进行装修工作”。正在拆除的大楼还需要装修吗?到底是拆楼还是装修? 编辑者说:当地消防部门解释这座楼是在“拆除”,记者采访工人的时候,对方说的是“装修”,两路记者采访,统稿的时候出现纰漏。 周广清:5月4日A6版《聊城排除两名H7N9可疑病例》,把H7N9可疑病例的发现时间、疫情解除时间都说错了。第一段“5月2日、3日,聊城市接连发现两名人员感染H7N9禽流感可疑病例……3日凌晨2时30分……两名可疑病例被排除”。从下文看,两名可疑病例不是5月2日、3日“接连发现”的,发现的时间分别是“5月2日上午11时20分”和“5月2日晚上10时30分”;疫情解除时间,前者是“2日下午5时”,后者是“5月3日凌晨2点30分”。 编辑者说:读者说法正确,导语概述有误。 吴敏:5月4日A8版图片新闻《博兴摧毁特大贩毒团伙》,“特大”二字吸引眼球。阅读后才知道这次行动仅“抓获嫌疑人三名,缴获冰毒1034.97克,麻古19粒”。3名毒贩,团伙不算“特大”;冰毒2斤多,数量也不算“特大”。如果这也称“特大”,那曾在我省缉毒史上一次抓获十几名毒贩、缴获海洛因数千克的案例又该如何定性? 编辑者说:滨州公安缉毒大队有关人员解释,根据刑法,贩卖50克以上冰毒的,可以判处15年、无期或死刑。公安缉毒对贩毒案情的掌握,一般是10克以下、10—50克、50克以上即一般、重大、特大三种标准。 李玉凤:5月3日A12版《今后大家还可以“看”到她》。4月28日去世的“慈善老太”牧爱琳的遗体,将做成医学标本用于对比教学,今后大家可以在博物馆看到这位老人。个人以为,标题中引号的位置值得商榷。制作成了医学标本,我们所看到的已不是原来的她,所以标题中的引号加到“她”字上更合适。 编辑者说:赞成读者观点。我对“慈善老太”的说法也不认同,说“慈善老人”不是更含敬意吗? 朱永胜:5月5日A3版《游客故宫砸窗 文物落地受损》题头部分说“工作人员当即将该男子控制并制止其行为”。而实际情况是,由于事发突然,现场工作人员根本来不及制止;文中说“警方赶到后先将该男子送医抢救”,该男子伤在手臂,还不至于危及生命,谈不上“抢救”。 编辑者说:“被警方控制”合法,“被工作人员控制”合法吗?一个不大不小的事儿,用不着拿这些不着边际的词语来回忽悠。 刘学英:5月3日A24版《张继科等运动员工资被冒领?》,文中说:“青岛市体育局还表示已向市体育局党委第一时间做出书面说明”,按现行党政管理体制,“青岛市体育局向市体育局党委做出书面说明”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写说明,根本不可能存在。 编辑者说:查青岛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局长和党委书记乃同一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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