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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再添硬杠杠 |
| 拒不支付未享年休假职工工资的企业,将由法院强制执行 | |
- 2013年05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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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人社劳 □记者 蒋慧晨 报道 qlwbjhc@vip.163.com
本报5月9日讯 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山东省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 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凡是烟台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范围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首次把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和文明单位考核内容。这两条“硬杠杠”也是为了更好地推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将会基本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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