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许君丽 报道 □通讯员 王鹏程
本报5月9日讯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王某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王某无奈诉至仲裁部门。经调解,单位最终同意顺延劳动合同。 2011年4月5日,王某开始到文登市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0月,王某怀孕。2013年4月4日,王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她的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自己尚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4月底,王某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顺延劳动合同。 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4日期满,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将法律条文予以解释,单位最终同意顺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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