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许君丽 报道 □通讯员 王鹏程
本报5月9日讯 员工孙某与单位约定服务期限5年,单位花2万元为他培训,服务期未满,孙某单方面提出解约,双方发生争执。经调解,孙某支付单位部分违约金。 2010年3月,孙某开始到文登市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公司将孙某外派学习,花销培训费2万元,同时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2013年3月,孙某单方面提出解除服务协议,公司要求孙某返还培训费2万元。但孙某认为在培训结束后,已为公司服务了2年,不应支付2万元,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文登市仲裁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孙某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限为5年,实际履行2年,根据上述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剩余未履行的3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后,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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