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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帮人打井触电身亡
法院判决井的主人赔偿9.7万余元
  • 2013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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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唐双飞 报道 
□通 讯 员 王芳 

  本报5月12日讯 2011年,环翠区一村民王某找同村村民谷某为其挖井,水泵漏电致谷某死亡,谷某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却被拒。谷某与王某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日前,环翠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判决王某赔偿9.7万余元。 
  2011年,环翠区某村村民王某要将院内的一口旧井翻新,找到长期从事挖井作业的同村村民谷某。双方商定,谷某自带铁锹等工具,王某提供水泵,每挖深一米王某向谷某支付200元。6月15日,谷某在井下挖泥时,井中出水,漏电的水泵将赤脚站在水中的谷某击倒,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谷某之女李某要求王某赔偿被拒,将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对于谷某与王某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李某认为,其父亲是受王某雇佣打井,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王某却认为,谷某承揽打井业务,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环翠法院审理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谷某系长期专业从事挖井作业的技术人员,事发时,他自行组织人员、自备工具、独立翻新旧井,工作完成后,王某结算报酬,作业期间双方不存在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二者之间应为承揽关系。 
  法院还查明,王某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水泵是致谷某死亡的关键,谷某赤脚站在水中也有过错,认定谷某应对王某死亡承担六成责任,于近日一审判决王某承担谷某遗属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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