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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顽童爬进传菜电梯摔伤
法院判决: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4万元
  • 2013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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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5月15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6岁的佳佳跟着父亲去喝喜酒,结果却因走进传菜电梯里玩耍跌落,造成左大腿骨折(本报2012年3月9日曾报道)。15日记者从邹城法院获悉,因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佳佳遭受人身损害,一审判决该酒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2年3月4日中午,佳佳跟着父亲去邹城某酒店参加婚宴,被安排在三楼的一间餐室就餐。由于酒店灶间在一楼,往房间上菜都通过一部专用传菜电梯,佳佳看到后感到很好玩,宴席期间多次想进传菜电梯内玩耍,被服务人员阻止。喜宴持续到下午3点,大人们酒兴甚浓还没有结束的迹象,佳佳又独自跑到传菜电梯玩,推开轿厢进入电梯时由于电梯已断电,佳佳随之从三楼传菜口摔落到一楼,致使左大腿骨折、右膝及面部皮肤挫伤,家人发现后急送其至医院治疗。虽然经过及时诊治,但佳佳已构成九级伤残,且骨折愈合后需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
  佳佳出院后,其家人就治疗费及赔偿问题向酒店交涉。酒店认为,佳佳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照看好,喜宴已经结账,家长还继续喝酒,没尽到监护义务。况且在电梯外壁已经书写着“注意安全、请勿攀爬”的显著提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佳佳起诉该酒店,认为酒店未能为顾客提供安全就餐环境,致使身体受到损害,要求酒店承担各种费用合计13万元。佳佳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酒店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系儿童,其监护人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认定,佳佳所遭受损失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72000元,由酒店负担60%、原告承担40%的责任。
  判决送达后,酒店方随即将应负担的费用4万余元交至法庭,并完成了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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