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国庆 □记者 王晏坤 报道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 医院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了右肾癌根治术。日前,芝罘区法院做出判决,烟台一医院赔偿患者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总额的40%,共计166764.85元。 2007年4月29日,济宁市嘉祥县的张先生因肾肿瘤到烟台一医院治疗。同年5月3日,医院同患者家属签署同意手术意见书,拟实施腹腔镜右肾肿瘤剜除术。 同年5月4日,主治医师隋某对张先生初步诊断为:右肾肾癌可能性大,待进一步确诊,然后就把张先生右肾全部切除。同年5月10日,病理图文报告诊断为:右肾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良性)。 张先生于2007年5月17日出院,医疗费共计19664.13元。术后,张先生认为医院将自己本能保住的右肾给切除了,起诉至芝罘区法院,要求医院退还437952元。 院方称,原告的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具有恶性倾向,去除肿瘤后所剩肾脏很小,无保留价值,进行根治性肾切除术是对张先生负责任的。经烟台市某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无违法违规事实,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鉴定结果,张先生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在拟实施腹腔镜右肾肿瘤剜除术和实施右肾癌根治术时,没有将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手术治疗方案告知患者家属,没有与患者形成签字告知笔录,侵犯了患者家属的治疗选择权。再者,医方在没有明确临床诊断的情况下实行手术,院方存在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手术治疗欠妥之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但考虑到原告右肾疾病的实际情况,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总额的40%为宜。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6676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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