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5月15日讯(见习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刘刚 徐晓伟) 新泰一纸箱厂欠八旬老翁15000多元16年,纸箱厂破产,债务由所属村委来偿还。15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如果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关闭后的遗留债务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等了13年的欠款终于还了。”15日,新泰80多岁的徐先生说,1997年10月,新泰市某纸箱厂两次购买徐先生的面纸,共欠款15956.50元未还,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2000年3月,法院判决某纸箱厂偿还欠款、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纸箱厂未履行给付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纸箱厂已停产,由于该厂是非法人集体企业,2000年9月,法院追加纸箱厂所属的东都镇某村委为被执行人。但是该村委外欠款近百万元,无其他收入,根本无履行能力,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近日,执行法官在执行另一案件时,发现该村委有可执行财产,随即对财产进行保全,并传唤了该村村委主任,敦促其还款。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村委用现金6160元及部分酒水抵顶全部欠款,并履行完毕。 “一般来说,企业关闭后的遗留债务由谁承担问题,要区别对待。如果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应该由该企业自行负责,适用破产程序,由其清算人从破产财产中按法定顺序给债权人以补偿,但不能保证足额清偿。如果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其资不抵债,那么主办单位则应以自己的财产代为清偿。此案中,纸箱厂是非法人集体企业,债务应由开办人村委来偿还。”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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