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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不过关业主告赢开发商
小区物业费官司牵出案中案,业主变原告,讨回近3000元赔偿
  • 2013年05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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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曾对物业费纠纷进行报道。
  本报5月16日讯(记者 程凌润) 业主因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本报2012年12月26日B10版曾报道)。官司还没打完,业主就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2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陈女士3个月过渡补贴等2900余元。
  2010年2月23日,家住海逸景园的陈女士在交了3个月的物业费后,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接单》。“在看房的时候,就发现门口、过道、厨房、厕所顶部等多处出现渗漏。”陈女士介绍,她通过物业公司把这一情况反映给了开发商。开发商维修房屋共花了3个月时间,陈女士一家一直没能正常入住,但期间却一直在交物业费。加之物业公司存在卫生清扫不及时、安保脱岗等问题,2010年6月起,陈女士就拒绝交物业费。去年12月,海逸景园的物业公司——青岛东海岸物业公司将陈女士告上法庭。 
  今年1月9日至今,陈女士与物业公司一直在打官司,市北法院的庭审员已经调解多次,陈女士提出了3个月过渡补贴和减免3个月物业费的要求,由于涉及开发商,官司陷入僵局。4月22日,陈女士自己写了一份起诉书,把海逸景园的开发商——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开庭前,开发商主动提出赔偿300元,弥补我3个月的物业费损失,但开庭之后就翻脸了。”陈女士介绍,她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房屋交接单等证据,当时并没有宣判,直到14日拿到判决书,她才知道官司打赢了。
  经法庭审理,2007年4月8日,陈女士与开发商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陈女士选择房屋补偿方式就地安置,因拆迁导致陈女士不能正常入住,开发商赔偿陈女士临时过渡费,验房后陈女士不能正常入住,开发商仍需支付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临时过渡费,陈女士房屋建筑面积为125.86平方米,开发商需赔偿陈女士房租损失2580元、物业费损失36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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