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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严重违法驾证“降级”
  • 2013年05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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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5月16日讯(记者 曹剑 通讯员 杜娇) 16日,泰安市车管所公布驾驶证降级注销细则,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等四种情况的驾驶证降级注销。驾驶员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核。因驾驶员地址、电话等不准确无法收到通知书的,车管所会在30日后按规定予以降级注销并公告作废。
  15日,泰安市交警支队转发《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6日记者从车管所了解到,道路执勤、交通违法处理、车管或事故处理民警遇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实习期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延长实习期内达到6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但未构成犯罪的。
  对应当降级注销的,制作《通知书》由驾驶人签字,驾驶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在十五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对驾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证或注销的,车辆管理所会按规定予以降级注销并公告作废。对因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准确无法邮寄或者驾驶人未签收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的,车辆管理所会在公告满三十日后,按规定予以降级注销并公告作废。
  据了解,民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驾驶人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留驾驶证,出具扣押、扣留、暂扣凭证。对已扣留驾驶证的,在确认驾驶证已被降级注销后予以销毁。对已作出应当降级注销的审核结论后,驾驶人未按要求换证或注销,仍然驾驶原准驾车型机动车的,按照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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