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5月21日讯(见习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刘刚 刘健) 泰城的刘先生先借来20万元,再放贷给别人,差点没要回本金。在法官调解下,近日刘先生总算要回20万元本金。 2010年12月,卓某向刘先生借款20余万元,并答应会有高额利息回报,刘先生就向朋友借来20多万,转借给卓某。借款期到,刘先生多次催要,卓某却不还钱。一审法院于2011年3月作出调解书,由四被告分期偿还原告55万元,四被告却只支付6万元。 2012年12月,卓某向泰安中院申请再审,称55万元的数额证据不足。承办法官通过调阅原审卷宗,一方面让刘某不要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向担保人释明其应承担的责任。 其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一位担保人愿意筹措20万元。经主审法官多次做双方工作,双方同意接受调解,担保人当庭给付款项20万元,各方当事人均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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