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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一日起实施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外来务工子女可就近入学
  • 2013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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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5月22日讯(记者 李泳君) 结合枣庄市实际,枣庄市政府出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其中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严禁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
  记者了解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入学的,可与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联系,保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如需转学的,应以学年为期限,于每年8月向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同时要求规定,接收学校要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在学籍上进行标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中指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即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枣庄市城区工作且居住,户口不在本区(市)的人员。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凡户口所在地有监护子女条件的,其子女应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子女条件,且在枣庄市城区工作、已申领居住证,且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投资经商,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实际入住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工作地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据了解,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时,须提供家庭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在申请就学所在地的居住证、房产证或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1年以上);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1年以上)、年检证明;学生学籍档案及转学证明。
  据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成义务教育并达到毕、结业标准的,流入地教育部门应为其核发义务教育证书。同时,根据个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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