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李孟霏 报道 □通讯员 纪 真
本报5月23日讯 同居期间两人合办公司,同居关系解除后,公司产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近日,高区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依法驳回被告张某要求与前女友共同承担债务的要求,让其依法赔偿原告货款10万元。 2003年,小伙张某以个人出资的形式注册成立了威海某食品加工厂,工厂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为法定代表人。虽是张某个人注册的工厂,但是开张之后却是和其女朋友唐某一起经营。此后,在威海市某农贸市场做鸡肉零售生意的王某,与张某建立了长期的供货关系,为张某的工厂供应鸡肉。由于工厂资金周转有难度,在经营期间期间,张某有钱就付给王某货款,没钱时则打欠条拖欠。 工厂到2009年,王某便不再经营鸡肉零售生意,结业之后清算欠款统计,张某共拖欠其鸡肉款10万元。之后,王某便前来追债。对于欠款,张某并没有异议,但还款形式,张某辩解到,虽然加工厂是自己一个人出资开起来的,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但是实际是自己与同居女友唐某共同经营的,即便现在已经与唐某分手,由于之前是二人一同经营,所以债务也应由二人共同承担。无奈之下,王某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的还款方式。 经高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享有独立的诉权,至于被告工厂是否是张某与唐某共同经营,唐某应否承担责任,系其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还清王某10万元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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