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闫栋 □记者 柳斌 报道
本报5月26日讯 “公司已转让,法人已变更”能否成为企业拒绝承担原公司工伤待遇的挡箭牌?日前,福山区社会保障部门就接到了这样一起劳资纠纷投诉。 据了解,周某于2012年到福山某机械厂工作,周某在工作车间维修设备时,被设备将左手臂挤伤。2012年12月,周某被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8级伤残。2013年3月,该机械厂因效益不好,投资人张某将其转让给了杨某。周某要求杨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杨某认为,转让后的公司不应承担原公司的工伤待遇,拒绝了周某的要求,周某遂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求助。 经当地保障部门调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据此,经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与杨某公司协调,杨某公司同意承担周某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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