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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不赔付“猝死”
重大疾病险、寿险可适当赔付
  • 2013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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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奥美中国24岁小伙猝死。去世前,他已连续加班一个月,每天23时以后下班;去世后,其工作QQ还亮着。15日午间,17173.com一男性员工上班途中突然晕倒,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于病毒性心肌炎。接连发生的两起青年猝死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反响,更引起了年轻一族对于健康的重视。
  面对“猝死”事件,应如何选购保险才能顺利获得理赔呢?
  一、“猝死”,意外险不予赔付
  “猝死”一般指因为被保险人貌似正常,但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
  意外伤害则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保险理财师指出,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定义,二者之间有严格、明显的区别,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意外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二、“猝死”,重疾险酌情赔付
  保险理财师提出,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
  尽管“猝死”的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1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如果“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
  而在“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中,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按照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与按照重疾保险责任加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是同等的,因为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支付重疾保险金后身故保险金或满期金会同等减少。
  三、“猝死”,寿险给予赔付
  保险理财师表示,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均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寿险对“猝死”被保险人会进行赔付。
  四、依大众年龄层次投保
  近几年,受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的影响,“猝死”、“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年龄高峰期为0-6月和30-50岁。因此,在保持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投保一份保险是规避风险的理想选择。
  如何选择保险满足保障呢?安邦保险理财师指出,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区别、死者分布情况、及各险种的保险责任来看,投保寿险更为明智,而终身寿险则是最优之选。
  保险理财师指出,如果投保人想要全面保障的话,可以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投保人希望投保具有终身保障并能够实现资金增值的产品及在需要资金时可以灵活支取,可以考虑万能型终身寿险,在理财师的管理下即可以实现稳健理财、资金增值。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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