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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竟有俩版本,谁在说谎
律师认为,元和春天“开口费”纠纷应从有利于业主方面解释
  • 2013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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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7日讯(见习记者 唐宁) 本报23日报道了元和春天小区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和开发商乱收“开口费”的问题。27日,记者采访了元和春天小区的开发商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却拿出了和业主不一样的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合同有“开口费”款项,而业主的合同上却没有。
  对于房产证延期半年未办下来一事,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应说,已经办完了契证,正在着手办理房产证,材料已经交到房管局了。当被问及何时能全部办完时,工作人员表示,不好说,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
  而关于广大业主反映的乱收“开口费”问题,开发商声称“开口费”的收取在购房合同上有明确约定。记者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的附加协议第11条规定:“小区内统一配套的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等‘开口费’用由买受人交纳,所需费用在所购买房屋交房前一次性全部交清。”当被问及是否所有业主的购房合同都是一致时,工作人员说根据签订合同的时间早晚,合同是不尽相同的,但关于开口费这一条是一致的。
  但在业主张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中,附加协议只有10条,没有所谓的“开口费”款项。为什么同一份购房合同出现了两种版本?出现这种情况该以谁的合同为准?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的刘延伦律师。2011年1月27日,淄博市住建局、物价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由收费主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刘延伦律师说:“如果合同签订在淄博市这一文件下发之前,合同上对‘开口费’的规定是可以执行的。如果业主签订合同的时间在淄博市文件下发之后,根据合同法,即使合同上对‘开口费’有规定,也属于违反了地方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是部分无效合同。而合同出现两种不同解释,应当从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解释,即从有利于业主方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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