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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
广播影视服务享受6%税率
  • 2013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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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28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将按6%税率征税。
  这份名为《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此次发布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外界关注的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如何征税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于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通知还对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做了说明,其中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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