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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工伤职工三项待遇再提高
  • 2013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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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张凯 通讯员 劳宏伟 袁玉喜)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全市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在伤残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在生活护理费方面,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待遇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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