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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时买方出事故卖方被判担责三成
  • 2013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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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黄建峰) 买卖双方共同卸货,买方不幸身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发生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案作出终审判决,因买卖双方未约定谁承担卸货义务,买方因参与卸货而亡,卖方应承担三成责任。
  家住岚山区的吴某从江苏赣榆刘某处订购了一批渔网,二人约定由刘某负责送货上门。2012年11月9日,刘某将货物运送到吴某的住所。因货物挺多,吴某和刘某一起参与了卸货。
  在两人合力搬运一捆渔网时,吴某脚下踩空,从车厢上摔下来,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死后,其亲属起诉刘某,认为刘某作为卖方,既然负责送货上门,当然也有卸货义务,吴某是因帮助刘某卸货而伤亡,刘某应该对吴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遭受的损害发生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卸货环节,应当由卸货义务人承担责任。对于买卖合同中谁是卸货义务人,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因双方对此也未作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承担卸货义务,并分担卸货的风险。
  因此在该案中,一方在卸货中受伤害,对方应分担赔偿责任。同时,买卖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共同履行合同时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都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刘某对于吴某的死亡没有重大过失,吴某自己存在过失,所以在双方分担的责任比例上,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定刘某对于吴某的死亡承担三成责任七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卸载货物是交付货物的必要环节,但买卖双方却经常疏于约定哪一方承担卸货义务,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人身损害等法律纠纷都很多。对于卸货义务在买卖双方之间如何分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都没有强制性规定,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法律在此问题上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是为了方便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等情况,协商确定由双方共同卸货或由某一方负责卸货。如果双方对此不作约定,则应遵循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确认双方共担卸货义务、分担卸货风险,并兼顾双方的过错情况、受益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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