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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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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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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王先生今年37岁,家住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个体户。王先生自称与36岁的妻子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妻子受她姐姐的挑拨,要和他离婚,称他老是无端打骂她,妻子目前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 王先生还告知,今年4月24日,妻子带着8个月的女儿离家出走,自己现在联系不上妻子本人,不知她现在在哪里。妻子无稳定住所,也没有固定收入,王先生想把女儿要回来并和妻子离婚,自己抚养女儿。 【律师答疑】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也可以诉讼离婚。如女方不同意离婚,由于其分娩后不到1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当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由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所以如果判决离婚时,孩子仍在哺乳期内,以随女方为原则。当然,哺乳期后,人民法院要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会员、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自1997年4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了大量刑事、民商事案件,业务领域包括刑事、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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