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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信息必须向社会公示
  • 2013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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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5月30日讯(记者 马明) 30日,记者从枣庄市住建局获悉,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行为,防止一房多卖,枣庄规定商品房销售场所必须将信息公示给购房者。
  据介绍,凡在枣庄市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都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信息。公示的项目信息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公示的销售信息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其他信息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公示时限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至销售结束。
  住建局开发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规范枣庄市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房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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