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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婚妈妈”不应做有罪预设
  • 2013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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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宗明

  近日,武汉市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生育子女的,要按超生罚款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6月2日《潇湘晨报》)
  众所周知,未婚生育,原因很复杂。也许重罚“未婚妈妈”的初衷,在于扭正“小三”生育和借精代孕等病象,但将“未婚妈妈”跟“小三”相提并论,有失偏颇。另外,靠罚款来处罚“小三”生育,效果很可能事与愿违:罚款对有些富人可能毫无效用,甚至是种反向激励。
  不少人担心,对“未婚妈妈”罚款,会导致堕胎、弃婴甚至卖孩子现象增加,这并非杞人忧天。有些“未婚妈妈”因处境困难、道德压力等原因,或采取流产方式,或将孩子藏匿、转卖,以躲避不菲的罚款。真若如此,罚款新规的副作用不可小觑。
  更何况,该法规的可操作性也存疑:“明知他人有配偶”中的“明知”,太过含糊,不确定性很大。有的女性确是受感情欺骗,有的却是知情不报,怎么判定?这为执行疏漏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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