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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院与贸促会建立委托调解制度
  • 2013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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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胡科刚 王东坤) 为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与日照市贸促会联合出台文件,建立商事案件委托调解制度。
  文件就案件委托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诉前、审前,可依法委托市贸促会进行调解的案件仅限于商事纠纷,不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经法院审查,符合诉外调解的,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进入调解程序。经市贸促会调解成功的,由市贸促会制作“商事调解协议书”,经法院审查后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及时退回法院,按正常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同时,规定日照市贸促会调解期限为收到法院转交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重大敏感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为20个工作日;适用简易程序的为7个工作日,普通程序的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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