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6月2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金鹏) 泰安的秦某用棍子打伤人,一年后还在缓刑期的他又把别人打骨折。近日,法院撤销对秦某的缓刑,执行刑罚三年零六个月。 2011年12月6日,秦某到表哥家喝酒,席间与翟某等人发生争吵,准备动手打架时被其他人劝下了。出门后,秦某找到一根木棍,把翟某车的玻璃砸烂了。两人打起来,秦某一棍子抡中翟某的头部,造成翟某重伤。秦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2年12月31日,在泰山区某邮政储蓄门东侧,秦某又因为停车纠纷,把被害人李某殴打致左上颌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检察院认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秦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法院近日撤销秦某的缓刑,合并执行刑罚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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