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国军 □记者 王晏坤 报道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 1日,本报报道了芝罘区一房东张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房客未满14周岁幼女被判11年的新闻。两天来,有多名读者致电本报,认为法院对张某的量刑过轻。律师称,判刑11年属强奸罪重刑。 “我感觉像这样的罪犯判个死刑不为过,他的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孩子的一生,也彻彻底底伤害了一个家庭。”2日上午,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说。 同样,家住莱山区海滨小区的王女士认为,如果像这种影响恶劣的案件量刑较轻的话,就很难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3日,针对市民的疑问和法院对张某的量刑情况,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迟晓乾和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光,他们均认为,单从法律层面讲,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已属于重刑。 “从道德意义上讲,张某的犯罪行为的确让人深恶痛绝,社会影响非常坏,但站在中国刑法的角度来讲,对罪犯的判刑不仅仅是法官的认识问题,而是应该依法办案。”迟晓乾说。 迟晓乾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之所以会判11年,也是因为他从被公安机关抓捕起,认罪态度较好。”迟晓乾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王智光律师称,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一般量刑为3到10年,而10年以上的就属于重刑。 “只要是犯了强奸罪,就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量刑超过10年的就属于强奸罪中的重刑了。”王智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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