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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家版权局支持杨绛依法维权之后
法院叫停拍卖钱钟书书信行为
  • 2013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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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钟书、杨绛 (资料片)
  本报讯(记者 师文静) 4日,作家杨绛法律维权事件又有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继续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110件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这是继国家版权局支持杨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之后,杨绛维权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
  4日,杨绛的委托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日下午5时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王登山称,法院裁定认定,在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将公开预展、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了对杨绛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法院还指出,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书信手稿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王登山称,5月27日他接受杨绛先生的委托,担任杨绛的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禁令申请。
  这份诉前禁令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业内人士称,诉前禁令是要求著作权人提起诉讼之前法院责令拍卖公司停止有关行为,裁定只能请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而不能直接请求拍卖公司撤拍。
  此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曾表示,就著作权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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