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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 2013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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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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