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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是车库,咋成了储藏室
36名业主状告房产公司,获差价赔偿
  • 2013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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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伟良 王颖 李隆财) 买的是车库,收的却是储藏室,业主“很受伤”。东港区法院近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36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被告房地产公司同意返还业主全部购房差价。
  2009年年底,王先生等36名业主与日照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随后交付房产首付款,并以4800元/m2的价格缴纳了9—15万元不等的车库款。后来王先生等人与房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发现购买的车库在合同中变成了储藏室,名称发生了变化,遂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而房地产公司称只是名称变化而已,交付时会交付车库。
  2010年12月,王先生等人按照接房通知到房屋现场查看,却发现“车库”的净宽、净高根本达不到车库的标准,“车库”的门宽只有2.03米,高不到1.6米,并且室内还有横梁,车辆根本无法驶入。王先生等人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在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差价款。
  36位业主主张,房地产公司宣传单中载明车库价格为4800元/m2,储藏室价格为3500元/m2,房地产公司以车库的价钱卖给他们储藏室。而业主们所提交的买卖合同中载明附属物为储藏室,提交的付款收据中则载明“车库/储藏室”字样,车库跟储藏室并列存在,单纯从证据角度看,无法证明王先生等人购买的是车库。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售给王先生等人的是储藏室,并非车库。
  为尽快查明案件真相,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实地勘察测量小区车库情况,对小区业主进行调查,并多次走访房地产公司,与公司负责人积极进行协商洽谈,最终促成房地产公司和王先生等人和解,房地产公司同意返还2—4万元不等的购房差价款,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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