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6月5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刘刚 张鸿吉) 6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夺去陆某某爱子的生命,本应得到第三者责任险却因肇事司机逃逸无法获赔。法官多次调查,终于发现被遗忘的交强险。近日,宁阳的陆某某终于要回8万元保险费。 2007年9月的一天,陆某某的儿子陆某骑摩托车去宁阳县城,路上与梁山县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陆某当场死亡,刘某某驾车逃逸。陆某某随后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儿子陆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陆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5544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 因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原告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原执行人员扣押了被告车辆并交付给原告。刘某某虽为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以刘某某肇事逃逸为由拒赔,而刘某某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剩余款项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一度成为“死案”,被中止执行。 没有了儿子的赡养,陆某某的生活也陷入困顿。此案引起执行干警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走访,执行干警从公安局的笔录中发现,被告驾驶车辆虽然不存在违法、违章情况,但是应该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因此执行干警先后到某保险公司梁山分公司和其山东总公司、济宁分公司调查执行线索,最终在其济宁保险公司查到被告车辆办理的交强险两份。 因该案已时过6年,刘某某已无财产可执行,当时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也已经辞职,该保险公司非常不配合法院工作,以多种理由拒绝赔偿。通过执行干警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向其解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支付。近日,在法官见证下,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陆某某保险费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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