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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
  • 2013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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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6日讯 记者从烟台市民政局优抚科获悉,烟台市民政局、财政局对烟台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增幅为10%,新标准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烟台市有近千名残疾军人将在此次调整中得到实惠。 
  具体调整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由2012年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至173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由2012年每人每月1250元提高至1380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2012年每人每月940元提高至1040元。 通讯员 左珍 记者 蒋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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