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柳斌 报道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 6日,开发区的赵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和烟台优纳食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签订了一年的经销合作协议书,并交了押金。去年协议到期后,经销商不见了,公司也拒绝退还押金。 事情得从2011年说起。10月份的一天,烟台优纳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经销商来到赵先生的肉食品店里,希望他能经营优纳品牌的豆制品,并给予优惠。赵先生觉得可行,就和对方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规定,赵先生需要先交2000块钱押金,满一年后退还。协议期限为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10月11日,协议书的最后盖了烟台优纳食品有限公司的章。 去年协议到期后,经销商却消失了,烟台优纳食品有限公司也拒绝退还押金。赵先生说,仅在开发区,就至少有七八家店铺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了烟台优纳食品有限公司的宋姓总经理。宋经理说,公司之前有一名江姓经理,是莱阳人,说给他代理经销公司的产品,公司和他签订了合同,社会上的纠纷和公司无关。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天啸律师介绍,协议书的最后盖了该公司的章,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客户,产生的责任也应该由烟台优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受害方可以对公司进行起诉。 目前,赵先生和部分受害者正在商量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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