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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违约金抵物业费
业主称,交房时出具材料不符合相关法规
  • 2013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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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2年6月15日。
  本报6月6日讯(记者 王琳 赵磊)买房签合同时没发现里面的“霸王条款”,直到延期交房,向开发商讨要违约金时,业主们才发现,合同中所注明的交房条件和国家相关规定不相吻合,导致在计算延期交房的具体日期时和开发商产生分歧。5日,滨海区达美水岸的业主向记者反映,如今,开发商不但不全额支付违约金,还想直接拿物业费“抵债”。 
  市民张女士向记者反映,2011年1月,她购买了滨海区达美水岸7号楼一套房子,在她所签的房屋购买合同上,注明2011年8月份交房。“我在2011年9月份收到达美水岸置业顾问的电话,说让我去交房。”之后,张女士便按对方的要求,带着相关证件办理了交房手续,因为当时她对交房时开发商需要出具什么材料并不清楚,所以也没让对方出具。直到后来,她听同在一个小区买房的业主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需出具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但当张女士要求对方出具时,却被告知还没办理下来。 
  “既然相关材料都没有办好,那么交房手续就应该视为无效”,张女士说,后来在小区多名业主的催促下,开发商终于在2011年11月2日拿出了一份该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也并非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直到2012年6月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真正办理下来。“我们业主认为,交房日期应该按照办理备案表的日期算,也就是2012年6月份,但是开发商不同意。”张女士说,开发商声称,当时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注明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不是取得备案表,所以交房日期应该算为2011年11月。 
  “我们上网查过,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张女士说,小区里很多业主像她一样,在买房前因为了解的相关内容少,没有注意到买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而且他们签约时,合同早就打印好了,只让客户签字、按手印,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到现在为止,开发商在算延期时间打折扣也就罢了,就连这笔违约金也不愿意给。”张女士说,开发商说按照2011年11月份为交房日期算,他们只能赔付这笔违约金的一半,而且还不给现金,要抵扣物业费。“算交房日期的时候,开发商不顾国家政策,坚持按照合同来。如今要赔付违约金了,又单方面违反合同,这对我们业主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开发商称: 违约金抵物业费 好多楼盘都这样
  记者在《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看到,开发合同和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应当注明综合验收合格内容。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5日上午,记者来到达美水岸售楼处,一位姓赵的经理就此事接受了采访。对房屋合同中交房材料为什么没有包括《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一事,赵经理说,他们的合同都是经过律师公证的,有正规手续,也通过了房管局的认可。记者又就此事电话咨询了滨海区房管局赵局长。赵局长告诉记者,按规定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但是,达美水岸在验收合格后一直没有去备案,他也不清楚这里面出现了什么问题。同时他认为,既然合同中签订条款表示的只需要验收合格,那就只需要验收合格。 
  赵经理认为,交房时间应该按照商品房取得验收合格的时间算,而不应该按照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算。而对于违约金抵扣物业费一事,赵经理的回答则是“好多小区都是这样的”。他说如果业主不同意,他们可以抵成家电卡,或者再商量其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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