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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按51元/平方米收取,实际却收了66元/平方米
住宅专项维修金凭啥要多收
  • 2013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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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房费用明细显示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总房款的2%。
  本报6月6日讯(记者 张汝树 见习记者 唐宁) 6日,家住博山区水印蓝山小区的王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她所在的楼房共六层外加阁楼,按市房管局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金应按51元/平方米收,结果博山区房管局却按66元/平方米收了钱。“为啥多收了这些钱呢?”对此,王女士向本报打电话咨询。
  据王女士介绍,2008年她在水印蓝山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物业公司先按照房价的2%,代收了住宅专项维修金,2013年办完房产证后,物业公司又要求王女士按照51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维修资金的差价。
  “物业说房产证办好了,但要我补交3000多元的住宅专项维修金,说是按照建筑面积66元/平方米收取。”王女士说。“之前已经按房价2%收取了,怎么现在又按建筑面积收取?况且我家的楼只有6层,不带电梯,按规定应该按51元/平方米的标准,怎么每平方米多收我15元钱?”
  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物业科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解释说,淄博市过去确实是按照房价的2%收取维修金,但自2011年开始,淄博市收取住宅专项维修金开始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各区县执行时间不一样。其标准是按多层(不带电梯,1-6层)为51元/平方米;多层(带电梯)及小高层(1-11层)楼房为66元/平方米;高层(11层以上)为71元/平方米。出现王女士这种情况,可能是把阁楼算成了7层,所以才按照小高层收费,不过具体情况还要咨询博山区房管局。
  记者随后采访了博山区房管局物业科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2008年交付2%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博山区还没有按照建筑面积收取。房产商让王女士补差价,是因为2013年王女士办房产证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已经变为按面积收取。
  而对于每平房米多收15元钱的问题,工作人员称可能是收费系统问题,已送交市房管局研究,查实后会把多收的钱退还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返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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