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
近日,麻阳县人民法院对县文化局原纪检组长莫某和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原大队长石某贪污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不过,涉案单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要求轻判,理由是莫某和石某年富力强且素质高。(6月8日《法制日报》) 涉事单位领导“护犊”之情可以有,但不应当体现在替贪腐官员求情上,而是应当用在日常的约束和管理上。首先,公函求情是一种变相的施压,有干扰司法审判之嫌。其次,众所周知,公函是一种公文,它不同于民间的联名求情信笺,公函包含了老百姓赋予的公权力,当然不能成为替腐败分子求情的工具。 说到底,单位出具这样的“求情公函”,正暴露出基层官场的“相卫性”,值得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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