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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粮最高可罚五千
  • 2013年06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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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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