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团伙毒品犯罪案昨宣判,4人被判无期 |
瘾君子“以贩养吸”走上不归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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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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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25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张宝华 姚艳 王学文) 6月25日,在“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等12人贩卖、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五六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等人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冰毒予以贩卖。同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为贩卖冰毒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从阳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冰毒,后将冰毒加价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贩卖给被告人龚某,龚某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再贩卖给被告人孙某等人,12名被告人贩卖毒品量从6克到925克不等。 法院还查明,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8.66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酒店内多次容留于某等人吸食冰毒,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2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苏某还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还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赵明佳介绍,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更便于小量贩售,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许多贩毒人员本身就是“瘾君子”,吸毒上瘾后,为了寻求毒资来源,变为贩毒者,通过“以贩养吸”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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